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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计字〔200922号)(简称《方案》),院计划财务局设立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

第二条 受院计划局委托,为提高兰州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简称区域中心)科学仪器和科研装备的技术服务水平,推进现有仪器功能拓展和自主仪器研发,保障功能拓展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规范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以满足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任务需求为目标,突出自主创新,力争在仪器设备技术发展、功能改进等领域获得重点突破。

第二章 功能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项目的宗旨在于通过对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技术创新的支持,拓展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明显提升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促进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支撑队伍研发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实验新技术、新方法。

(二)关键新部件、新器件。

(三)集成新部件、新器件需要的新软件。

研发经费仅限于仪器功能拓展,不支持依托仪器开展的基础研究。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为所级中心技术支撑人员。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员必须具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院对每个项目的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据实核定,超出部分需自筹。

第十条   项目申报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 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符合中科院“创新2020”工作方案的前瞻性科研计划需求;

() 技术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技术带头人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信誉;

()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经验、必要的技术基础和实验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三章 项目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方案》支持范围和要求的项目,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可组织编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方案》,每年一次性报院计划财务局,申报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二条   受院计划财务局委托,功能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由区域中心负责统一部署,负责项目的统一上报、开题、中期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各所级中心对本单位功能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每年各所级中心于9月份组织申报项目与遴选,进行初评排序后上交两项由区域中心,统一协调安排申报院计划财务局进行复审立项。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项目需按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在院正式文件下达后交由各单位再次递交任务书或实施方案,由区域中心统一安排开题报告,项目负责人需向专家组介绍本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并保证完成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下拨后进入各单位所级中心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支出管理费等杂费。

第十六条   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动时,需报区域中心批准。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应将具体情况区域中心,由区域中心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一年以上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接受区域中心安排中期检查,以保证项目完成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做出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对成果进行初步检验,并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区域中心申请验收。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个人占有。功能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中开发的器件、部件、材料及加工的功能配件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各所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的,区域中心对于取得相关奖项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所属各研究所的功能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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