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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共享公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指依托于寒旱所、近物所、兰化所、西高所和盐湖所的大型仪器。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公用指通过区域中心补贴方式,鼓励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区域中心、面向社会服务。

第三条 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利用国家以及院装备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以其它经费购置的单台(套)在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自愿申请、区域中心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以加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的宗旨:

1. 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2. 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购置和引进。

3. 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共享公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权属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下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寒旱所、近物所、化物所、西高所、盐湖所主管所领导组成,主任由寒旱所主管所领导担任。区域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牵头单位寒旱所所级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1. 规划区域中心建设方案、目标和运行模式;

2. 审订区域中心运行、共享公用的相关政策;

3. 协调筹集共享运行资金、争取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和仪器研制项目

4. 设立区域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办公室工作及运行。

第八条 办公室的设立和主要职责:

1. 办公室由管委会设立,办公室的组成形式和成员任用由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 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及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务工作;

3. 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名单的初审,最终名单由管委会审定;

4. 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初审,最终收费标准由管委会审核批准;

5. 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补贴及基金方案的草拟,初审各项仪器设备运行费补贴及基金额度,最终补贴及基金方案和补贴及基金额度由管委会审核批准;

6. 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区域中心网站;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的上报、披露和发布;

7. 办公室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及评优评先。

第三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入围条件

第九条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入围条件:

1. 仪器现况的性能指标基本达到仪器设计指标(以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技术手册为参考);

2. 仪器能够正常运行(运行年度检修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

3. 有熟练的仪器操作、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4. 仪器单台(套)价值达到规定价值。

第十条 区域中心为达到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技术指标先进、使用效益高的目的,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做到有进有出。凡符合区域中心入围条件的仪器设备,经申请可纳入区域中心共享运行。对共享使用效率低、故障率高、技术支撑人员不到位的仪器设备,可淘汰出区域中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围区域中心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围区域中心后享有的权利:

1. 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 获得运行补贴;

3. 有机会获得新功能开发经费;

4. 参加区域中心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围区域中心后应尽的义务:

1.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面向区域中心所有单位开放使用,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2. 为区域中心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 确保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满足用户需求;

4.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区域中心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区域中心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5. 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结果是确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之一。对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主要从产出成果(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及获得品种等)、年度使用总机时数(样品数)、对区域中心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成员单位)服务机时数(样品数)、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申请加入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评估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公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用户须登录中科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进行预约,经各成员单位授权审核人审核后完成预约。

第十七条  完成预约的用户,必须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并按照公示的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鉴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办公室人员的协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预约机时的调整。

第七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和补贴办法

第十九条  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建立统一的服务收费制度及运行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依照仅收取使用成本费的原则,根据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暖等能源和试剂耗材等支出费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出各项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在区域中心内部采用统一标准,不再设置仪器所在单位内部各类优惠办法。收费标准汇总后,经管委会批准和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的人员费用和设备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在的成员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域中心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在《仪器使用登记本》上认真填写实验内容并签字,包括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等具体内容,仪器管理员应同时予以签字确认。各用户应根据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统计和通知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度按照仪器设备使用总机时数(样品数)、对区域中心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成员单位)服务机时数(样品数)和相应的收费情况统计上报区域中心办公室,区域中心办公室应在每财政年度末公示全部仪器设备收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域中心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和“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促进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实行开放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和“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每年度由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委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采用补贴方式发放。补贴依据以经过公示的各仪器组对区域中心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成员单位)服务机时数(样品数)和相应的收费统计数额为基数,给与适当比例的补贴数额,但各仪器设备补贴总额超过年度基金总额时,按照比例缩减。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详见《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如改变用途,须由管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将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根据年度公示结果,对优秀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仪器机组或个人,或者在绩效统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扣发补贴/基金或追缴补贴/基金,直至取消该项仪器设备的入围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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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2013 中国科学院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牵头单位:中科院寒区旱区坏境与工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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